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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根据《党章》、《公司法》和《中央组织部、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》的有关规定,党委要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保证企业依法经营。
(二)负责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。
(三)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,维护企业稳定。
(四)对企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,参与董事会、经理办公会、监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与监督。
(五)坚持“党管干部”的原则,参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。
(六)按照效率优先,兼顾公平的原则,保证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国家、企业、职工三者利益关系。
(七)支持董事会、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,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,负责统战工作。
第二条 需党委会做出决议的事项:
(一)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。
(二)党委、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,党内重要活动的部署和规划。
(三)加强党委和纪委自身建设的制度、措施和规划。
(四)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、措施和规划。
(五)党委、纪委、工会、共青团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与任免。
(六)子企业党委成员任免。
(七)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委、纪委换届选举工作。
(八)党内奖惩和评优创先活动。
(九)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三条 需党委会研究向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的事项:
(一)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战略方针和目标。
(二)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规划。
(三)结构调整、资产重组、资产处置、资本运作方案以及对外担保、借贷、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等重大投融资方案。
(四)机构设置以及基本管理制度。
(五)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。
(六)需党委会研究提出建议的其他重要事项。